关于探视权的行使,通常情况下应尊重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
然而在协议无法达成的情况下,则需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来进行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探视权的行使不得涉及对孩子人身的强制措施。
所谓“探望权”,是指在离婚之后,未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访、联络、见面、交流以及短期共同生活等方面的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