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原告未能圆满胜诉,诉讼时效并不因此而产生任何意义上的中断。
然而,一旦正式启动了诉讼程序,即便法院未将相关文件送达至被告手中,亦同样会致使诉讼时效中断。
所谓的“诉讼时效”,其实就是指那些在民事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权利人在法律指定的时效期限之内并未积极行使自身权益,直到时效期满后,债务人才得以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下四种情形均应被视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首先,当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另一方当事人递交主张权利的书面文件,且对方当事人在文件上签字、盖章、按指印或虽然未进行上述操作,但能通过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件已送达到对方当事人手中;
其次,当一方当事人通过邮寄信件或电子数据传输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且这些信件或数据电文已经实际送达或应该送达至对方当事人处;
再者,当一方当事人属于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有权从对方当事人的账户中扣除相应的欠款本金及利息;
最后,当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而另一方当事人则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居住地所在省份的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发布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殊规定的,则应适用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