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他们有权申请获得减刑,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需要认真遵守监狱中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其次,在改造过程中,表现出真诚的悔过态度或取得了显著的改造成效,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能展现出对社会有价值的贡献。
减刑,它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程序性的法律概念,主要是指那些经合法审判而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刑罚的罪犯,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相关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否给予其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行为。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