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农村地区,拆迁补偿主要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第一,货币补偿;
其次,产权置换;
最后,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并存的模式。
其中,以货币补偿为主导方式之一,即将被拆迁房屋经过相关专家根据法定依据进行专业估值后,形成一个具有依据性、多层次的补偿金额。
而产权置换,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产权调换,其依据评估方法的差异,主要分为两种方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以及面积标准产权置换。
前者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对被拆迁人家属的房产价值进行严谨评估,然后再使用新建房屋的产权对其进行等价交换。
后者则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范围内,不计算差价的异地房产进行调换。
最后,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及其他众多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和土地价格虚高,由此产生了许多无法仅靠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来解决的问题,因此,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便应运而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