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股权质押的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如期偿还债务时,作为质权人的您有权选择与出质人达成协议,对其质押的股权进行折价处理;
或者通过拍卖或变卖股权的方式,获得相应的价款来清偿债务。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当债务人按约履行了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时,质权人有义务将质押财产予以归还。
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或者出现了事先约定的实现质权的特定情形,质权人便可与出质人商议,选择将质押财产进行折价处理;
此外,质权人还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对质押财产进行折价或变卖时,应参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同时,根据第四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尽快行使质权;
若质权人未能及时行使该项权利,出质人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质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
若由于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给出质人带来损失,质权人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