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负债未偿的情况,有可能采用财物抵押的方式进行债务清偿。
针对此类问题,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依据双方协商洽谈的结果,决定使用债务人的部分财产作为补偿。
这是双方共同商定的方案,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然而,若未经债务人许可,债权人无权擅自扣留债务人的财产或者将其用于偿还债务。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