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国有土地补偿标准,主要涵盖了如下五种方式的补偿范围:
首先是
征地补偿费;
其次是
拆迁补偿费;
接着是
征地规
税费;
再者,退回剩余使用年限的
土地出让金;
最后,根据
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做出相应的
赔偿。
具体而言:
1.征地补偿费。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征地补偿费主要由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及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部分构成。
该款项所具有的特质,主要在于
土地所有权在“进行转变”过程中所产生的政府法定责任及其支出费用,若存在将此费用“转移”至土地使用者的情况,则在补偿过程中应将其纳入到补偿成本之中。
2.拆迁补偿费。
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
拆迁房屋的行为,应对被
拆迁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安置。
对于被拆迁人而言,拆迁补偿费是他们因丧失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而获得的补偿;
而对于用地单位来说,拆迁补偿费则是他们为了获取土地使用权而必须支付的费用。
3.征地规税费。
征地规税费主要由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建设基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等六项费用构成。
4.退还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的一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费用。
当“有偿”回收土地使用权时,应退还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费,即土地出让金。
5.按照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赔偿。
由于土地使用权在使用过程中受到各类市场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增值或贬值的现象。
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与
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在拆迁城市房屋时,应按照拆迁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