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可终止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探望权的几种情况:
当父亲或母亲在探望子女时,其行为可能会对子女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时;
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及时间,可以通过
当事人之间进行自由协商决定;
如果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则应由当地法院进行裁决;
在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必须确保这一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益,若发现存在任何可能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当地法院有权依法终止该项探望权;
待相关中止事由消除之后,探望权应得以恢复。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