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当地实施的征地补偿相关法规政策为准。
由于这个领域并未设有全国性的统一标准,所以每个地区的各级地方政府会依据各自辖区内的具体状况,制定出合适的补偿规范标准。
无论面对的是高速公路占地的拆迁问题,抑或是其他各类项目的拆迁事宜,都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合理且合法的补偿。
关于高速路边违法建筑的拆迁补偿问题,其处理方式如下所述:
负责做出房屋征收决策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人提供以下补偿内容,即:
1.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费用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而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高速公路征收土地的补偿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属物的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以及为支付耕地占用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以及征地管理费等所需的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