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下七项重要指标,可以合理地认定某一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首先是“那么,被评估商标所使用产品在我国市场上的销售总量以及覆盖的销售区域范围”;
其次是近年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所呈现出的主要经济数据及其在我国相关行业中的具体排名位置;
第三个关键点是“被评估商标所使用产品在国外或者特定地区的销售总量以及覆盖的销售区域范围”;
第四个要素是“被评估商标的广告宣传推广情况”;
第五个要素是“商标最早开始使用并持续使用至今的时间跨度”;
第六个要素是“被评估商标在我国境内以及境外特定地区的注册状况”;
最后一个要素是“能够证明该商标驰名程度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