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若涉及
诉讼离婚问题,则仅当双方均需承担
债务时,才必须记录下这些负债内容。
至于共同承担的债务部分,也是两人都应共尽义务以偿还清偿。
在此类情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所定义的“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指为了满足夫妻双方现实中共同生活的需求,以及对家庭财产的管理、利用、获得收益并进行处分而衍生出来的债务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法律规定,只有在夫妻双方都签署了同意承担这部分债务的书面文书或者其中一方在事后给予明确认可的情况下所引发的
债务问题,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及义务。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
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