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推定原则是一种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被追诉者未经司法机关合法裁决认定为有罪之前,对其实施推论性判定为实质意义上的罪犯的实践操作方式。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确认是否有罪时,普通公众对于被追诉者产生过度的有罪认知并且影响到他们的基本权益;
其次是在司法机关依法判决确定有罪或无罪之前,公共权力机构对被追诉者形成有罪预判甚至进行有罪处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