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过婚姻破裂后重新组建家庭的情况下,对于与自己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负有相应的赡养责任和义务。
然而,继父母希望继子女能够承担起这份责任和义务的首要条件是他们需要向继子女提供经济支持以及必要的培养和教导。
这种既有的抚养关系以及教育关系是否真实存在,我们可以根据再婚后这一特殊时期内继子女的年龄大小进行判断;
另外还可以根据他们共同相处的时间长度,以及继子女是否真正从继父母那里得到了生活上的照顾和抚育等方面来进行综合评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