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国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中,并不存在对缓刑的执行次数有所限制的问题。
关于已经被宣告过一次缓刑的罪犯能否再度获得缓刑这一问题,现行法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然而,尽管法律并未直接禁止此类情形,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宣告过一次缓刑之后便无法再度获得缓刑的机会。
实际上,是否能够再次获得缓刑主要取决于具体案件的情节以及相关因素。
2、缓刑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被宣告缓刑的对象必须是那些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并且这些罪犯不能构成累犯。
其次,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以及其在服刑期间的悔罪表现,以确定其是否具备不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最后,能否再次获得缓刑还需视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及法官的自由裁量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