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罪犯被判处
缓刑期间的监管期限无法用于抵扣已被执行过的
羁押时间。
当
犯罪分子在接受
刑事审判时被宣布
缓刑,尽管他们可能已经在先前的案件中
被拘留或
逮捕,但由于缓刑本身并非
刑事处罚,而是一种特殊的惩罚制度,因此,先前被羁押的时间并不适用于抵扣缓刑的监管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三条明确指出,
拘役的
缓刑考验期限应在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得低于两个月;
而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则应在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也不得低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