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需单方面提出离婚请求并通过起诉方式解决,可向被告所在地或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的相关规定,若一方当事人坚持要求离婚,无论是否经由相关机构调解,均有权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
而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离婚案件时,应首先进行调解工作;
若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调解无果,则应依法判决准许离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对于涉及公民个人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若被告所在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应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若同一诉讼涉及多个被告,且他们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分别位于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辖区内,那么各个相应的人民法院都享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