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权使用方(亦即拆迁人)需先取得土地征用以及总体规划等方面的正式审批文件,随后再经过一系列程序向所在区县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其颁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告;
接下来,拆迁人应着手制定、申报和公开拆迁实施方案;
然后,拆迁人需要向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委员会提出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
区县建设委员会将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如无异议则颁发许可证,同时发布拆迁公告;
在这之后,拆迁人将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共识;
若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则由区县建设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
在此基础上,还需明确规定拆迁期限;
最后,完成整个拆迁过程并结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