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仲裁法》之相关条款规定,若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纷争时,需先取得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若未签订此类仲裁协议,仅一方提出仲裁请求,那么仲裁委员会将不会予以受理;
反之,若已签署有效仲裁协议,但一方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则人民法院将会拒绝受理,除非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
故而,若在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仍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满足仲裁协议无效的特定条件。
《仲裁法》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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