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教师存在殴打学生的行为,无疑构成了违法行为,通常情况下将会面临相应的纪律处分。
如教师对学生进行了身体上的惩罚,且经过教育后仍未改正其错误行为,那么该教师将由所在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甚至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分或解雇处理。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尊重每一位学生的人格尊严,严禁歧视任何学生,更不能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等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同时也必须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