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方主动要求
离婚的审理判决方式如下:
首先是涉及到未成年子女问题的处理办法,如果双方已经就相关事项进行过深入的探讨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将依照协商的结果做出裁决。
反之,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需秉持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做出最终的判决。
其次,在婚姻关系的处理上,法院会先行尝试进行调解工作,若调解无果,则需要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一关键因素作为判断依据,决定是否准许离婚。
最后,对于其他相关诉求的裁定,也将遵循相应的法律
法规和程序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