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卖淫活动的行为者,应根据其违法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具体而言,从重处罚的情形下可对其进行十天至十五天的拘留,并附加五千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而在情节相对较轻的情况下,则可处以五日以下的拘留或五百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然而,特殊情况需特别对待,若行为者在公共场合拉客招嫖,则将面临五日以下的拘留或五百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