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农村土地的征用行为,其补偿原则是基于土地原始用途进行,需向相关权利人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
同时,对于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用也应予以考虑,并且还需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2、在实施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必须确保给予公平且合理的补偿,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会因此而下降,同时也能确保他们的长远生计得到充分保障。
所谓“征用”,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将集体或者个人的土地等财产收归国有,以便于公共事业的发展。
其中包括有偿征用与无偿征用两种形式。
在我国,如果因国家建设的需要,相关部门会通过支付赔偿费等方式来征用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农民所耕种的土地;
而在征用单位进行操作时,也要充分考虑到被征者的利益,力求实现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利益的有机结合。
至于无偿征用,则主要针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土地等资源。
由于行政征用的紧急程度各异,故可分为一般征用和紧急征用两类。
一般征用属于行政机关在正常社会管理状态下的征用行为,应当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