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自诉案件所具有的几个显著特征如下:
首先,自诉案件通常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直接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无需经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介入;
其次,自诉案件具备调解、自行和解以及撤回自诉等多种解决方式;
最后,被告人有权针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即为在自诉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控告自诉人涉嫌与其案件相关的犯罪行为,请求人民法院将该案一并进行审理。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明确规定,自诉案件主要涵盖以下几类案件类型:
(一)仅需告知被害人即可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拥有充分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持有充足证据证实被告人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却未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