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经过了有效期,您只需按照程序到卫生主管部门进行重新审核与办理便可。
在此过程中,由贵单位的办事人员带上所有有关的材料,前往该地区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您们的申请。
审核过程结束后,如若贵单位符合所有要求并符合规定,则将会为你们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然而如果在审核的过程中发现有任何不满足要求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情况,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贵单位审核的结果以及拒绝批准的具体原因。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