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如何确立婚前个人财产的基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定:
通常情况下,财产权利产生的时间既可能是在婚前也可能是婚后,因此需要明确区分。
若该财产系在婚前所获得,那么毫无疑问便应归入到婚前个人财产的范畴之内。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约定,则夫妻中的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亦有可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变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