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债权具备下述特质之一便无法进行转让,这些无非是: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或依债权自身特性而不得转让;
根据契约或当事人间的协议明确禁止转让;
以及依法定程序被禁止转让等三种情形。
然而,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债权人仍有权将其债权进行转让。
在此过程中,债权的转让必须得到债务人的知悉和认可,否则此项转让对债务人而言并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此外,债权转让的通知一旦发出,便不可撤销,除非经过受让方的同意方可例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