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建筑物的建造行为符合法定要求且得到了适当的补偿许可,则可被认为具有合法性并能够据此取得相应报酬;
反之,如该建筑物未经合法审批且属于非法建造,则将无法享有补偿权益。
所谓“非法建筑”,是指任何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未能依法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严重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进行的建造行为,以及以欺诈手段掩盖事实真相,获取批准而进行的新建、扩建或改建活动。
在此种情况下,对于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及尚未超过批准有效期的临时建筑,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
但对于非法建筑与逾期的临时建筑,则不予以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