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吊销许可证和执照以及命令停产停业所引发的相关损害赔偿问题。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以及发布责令停产停业这两项措施均为国家机构及其公务人员有可能导致对公民、法人及其他实体组织的财产权益构成伤害的另一种形式。
这种侵犯并非直接针对财产本身,而是旨在剥夺和限制受害者的各项权利,其最终结果往往会导致企业停工或者法人消亡。
对于此类情况,我国《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若因吊销许可证和执照,以及发布责令停产停业行为给受害方带来损害,则需赔偿其在停产停业期间所需的日常必需费用支出。
然而,并不会赔偿法人或组织在正常运营状态下,在此期间本应能够获取的经济利益,同时也不会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所有开支,仅限于赔偿必要的日常必需费用,且仅作为损失赔偿的一部分,而非全额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