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启动先履行抗辩权之前,需满足三项必要条件:
首先,两个当事人之间需要存在着同一份双务合同,且各自对该合同都承担了相应的债务;
其次,这两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债务务必具备先后履行的顺序要求;
最后,当应该先行履行债务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或者其履行行为未能达到约定标准时,才能启动先履行抗辩权。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四点:
第一,两个当事人之间需要存在着同一份双务合同,且各自对该合同都承担了相应的债务;
第二,这两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债务均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期限;
第三,对方当事人尚未履行其债务,或者并未提出要履行债务的请求;
第四,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对待给付必须是可以实际履行的。
3.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必须是在同一份双务合同中,两个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债务,并且这些债务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形成了对等的交换关系;
其次,对方当事人可能会失去或者已经失去了履行债务的能力。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