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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三种抗辩权

三种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三种抗辩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5-12 11:25:03 已帮助159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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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三种抗辩权
1.在启动先履行抗辩权之前,需满足三项必要条件:
首先,两个当事人之间需要存在着同一份双务合同,且各自对该合同都承担了相应的债务
其次,这两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债务务必具备先后履行的顺序要求;
最后,当应该先行履行债务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或者其履行行为未能达到约定标准时,才能启动先履行抗辩权。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四点:
第一,两个当事人之间需要存在着同一份双务合同,且各自对该合同都承担了相应的债务;
第二,这两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债务均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期限;
第三,对方当事人尚未履行其债务,或者并未提出要履行债务的请求;
第四,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对待给付必须是可以实际履行的。
3.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必须是在同一份双务合同中,两个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债务,并且这些债务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形成了对等的交换关系;
其次,对方当事人可能会失去或者已经失去了履行债务的能力。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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