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力的各级行政机构。
对于行政机构而言,其是否拥有行使行政处罚的资格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进行确认,且这类行政机构只能在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之内行使相应的处罚权。
其次,根据法律、法规所授予的权力来进行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作为行政处罚的实施者。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类被授权的组织只有在具备公共事务管理功能的前提下才能够依法履行行政行为并成为合格的被告。
最后,接受行政机构委托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各类社会组织同样可以执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