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刑事诉讼法所确立之一种强制性措施,一旦涉案人员被采取此措施,则表明其涉嫌的案件仍处于警方侦查阶段。
在此期间,取保候审者尚未最终定罪与否,故无法断言其是否具有案底。
若经过缜密的调查与深入的侦讯之后,发现该嫌疑人并无任何犯罪行为,那么自然无需为其记录案底;
然而,若该嫌疑人最终被检方提起公诉,且法庭判定其无罪,那么同样不存在案底问题;
但若法庭判决其有罪,则案底将被正式记录。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