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项的分配问题,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是土地补偿费用,这部分属于集体所有,应当全额分配至该集体经济组织之中的每一位成员;
其次是安置补助费用,这部分理应归属土地承包者,并按照规定,将其分配至在承包期间由于土地丧失而受到影响的土地承包者手中;
最后是青苗补偿费用以及各种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这些内容均应归属于实际经营种植者以及相关附着物的所有权人,至于具体的分配方式,可以由村集体组织召开全体村民会议进行深入探讨与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