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品的毁损或消亡所带来的潜在风险,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条款,在物品交割前该责任应由出售方承担;
而在交割之后,则应由买方承受,但若相关法律有所特殊规定或买卖双方间存在特别协议的情况下,此项规定可另行考虑。
作为出售方,他们需要履行以下几项重要职责:
首先,他们必须向购买方递交物品本身,或是提供可以提取物品的证明文件,用以保证物品所有权已完成的转移;
其次,在交付物品之前,他们必须对物品作出妥善的保管措施以确保其品质不受影响;
最后,他们还需承担对于物品可能出现的缺陷或瑕疵进行担保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