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债权申报问题时,别除权需得到应有的重视和遵守。
实际上,别除权只是中国学术理论领域内所特有的观念,并非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的概念,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与之相对应的是"具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这一定义。
为了确保别除权的有效行使,我们必须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首先,具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必须依法向破产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
其次,作为别除权依托的基础债权以及相应的担保物权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已经正式生效;
最后,基础债权和担保物权不得存在任何可能导致其在破产程序中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况。
只有在满足上述所有条件之后,别除权才能得以行使,从而实现对具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进行个别清偿的目的。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