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的朋友未能偿还您所提供的借款,而此项借款又并未签署相关借据,理论上来说,虽然这种情况较为棘手,但我们仍然可以借助于其他形式的证据来证实双方确实存在着借贷关系,从而寻求到解决之道,即讨回应有的借款。
然而,在缺乏确凿证据的前提下,想要追回这笔款项可能会面临较大的困难。
因此,当您的朋友未能如期归还借款时,作为债权人的您需要积极地搜集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以便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债务追偿。
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过程中,您需要提供诸如借据、收据、欠条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同时也需提供其他能够进一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真实存在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