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婚姻存续期间,若无过错配偶遭受
家庭暴力而选择
离婚,通常情况下是有资格提出精神
赔偿请求的。
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当婚姻关系中的某一方因犯有
重婚罪行;
与他(她)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实施家庭
暴力行为;
对另一半进行虐待或遗弃等重大过错行为,从而导致离婚时,无过错的配偶有权向对方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要求。
而所谓的“
损害赔偿”,不仅涵盖了物质损失的赔偿,还包括了精神上所受伤害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