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在针对案件展开调查期间,须依照如下规范编制检查笔录:
在对案件进行检查时,必须将所涉及的每个细节均记录在案,详尽无遗地反映出检查的缘由、范围、时间、地点以及参与检查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在场状况;
同时,检查笔录亦需详细记载检查的全过程及其最终结果;
如有必要,检查笔录中还可纳入其他有助于阐明检查情况的相关信息,例如现场的具体方位及基本情况图示、照片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