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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进行检查应当如何制作检查笔录

公安机关进行检查应当如何制作检查笔录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2024-05-11 16:50:31 已帮助280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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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进行检查应当如何制作检查笔录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在针对案件展开调查期间,须依照如下规范编制检查笔录:
在对案件进行检查时,必须将所涉及的每个细节均记录在案,详尽无遗地反映出检查的缘由、范围、时间、地点以及参与检查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在场状况;
同时,检查笔录亦需详细记载检查的全过程及其最终结果;
如有必要,检查笔录中还可纳入其他有助于阐明检查情况的相关信息,例如现场的具体方位及基本情况图示、照片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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