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补偿内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第一,房屋补偿费(又称房屋重置费),旨在对因
拆迁而遭受损失的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其具体的
赔偿金额是按照被
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进行区分,并以每平方米的单价进行精确计算。
其次,周转补偿费,这部分费用主要是为了弥补那些因拆迁而需要临时居住在其他地方或者自己寻找临时住所的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不便之处,其具体的
补偿金额是依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每个月为单位进行补贴。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这部分费用主要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能够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到郊区生活,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来进行最终确定。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