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为生产目的而实施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其次,故意使用已获授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再次,承诺销售或者实际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此外,使用已获授权的专利方法以及使用、承诺销售、实际销售依据该专利方法直接产生的产品的行为也属于侵权范畴;
最后,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据专利方法直接产生的产品的行为同样构成侵权。
另外,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和冒充专利的行为亦在其列。
《专利法》第六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