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何种个体无法成为犯罪单位的主体性问题,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并未作以明确且详尽的规定,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所阐述的原则,我们依然可以得出结论:
此类个体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该类个体属于缺乏独立性的单位;
其次,其合法性也是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最后,若该类单位缺乏组织性,亦很难被认定为犯罪单位的主体。
具体而言,一个能够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一方面,它需要有独立的决策能力以及独立的行为能力,这是单位能够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
另一方面,单位的合法存在同样是其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和独立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必要条件。
此外,单位作为一个有机的集体,只有在单位中的每个成员都能形成共同的意志,并且这些共同意志能够有机地融合成团体意志时,这个单位才有可能具备团体人格,进而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