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该卡片的人士必须具备合法的身份地位,倘若其使用方式为非法进行盗用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这将被视为涉嫌盗窃罪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罪,而并非所谓的恶意透支犯罪行为;
2.从持卡人的心理状态来看,他必须表现出明确的故意性,并且其意图为非法占有银行的相关财产;
3.从实证上来分析,持卡人已经实际实施了恶意透支的行为,给发卡银行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4.在经过发卡银行的多次催收后,持卡人仍然没有主动偿还所欠款项,而且其金额较大或者拖欠时间较长,已经达到了需要接受刑事处罚的程度。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