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修订,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现已更名为欺诈发行证券罪。
在制作和发布招股说明书、认购协议、公司或企业债券募集规定等文件时,若刻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捏造重大虚假内容,从而对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乃至国务院依职权所认定的其他证券进行精心策划且实施发行行为,且数额巨大,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后果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