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扣押期间内,被请求方未能按照要求提供担保措施,那么该船舶将面临由海事法院进行合法拍卖处置的境地。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船舶扣押期一旦届满,被请求方未按规定提交任何担保且又无法保持船舶扣押状态的,海事请求人应在向法庭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程序之后,向负责执行扣押行动的海事法院提出拍卖船舶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
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十条
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舶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拍卖船舶的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