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犯有妨碍公务罪的当事人,可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1)法院可能判处被告人管制、拘役或独立运用附加刑;
(2)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罚金、有期徒刑等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带来社会危害性;
(3)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丧失自理能力,甚至是孕妇或哺乳期女性,只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
(4)被告人的羁押期已满,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