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能够提起诉讼的问题,关键在于诉讼时效是否已经超过。
以下是相关解释和法律依据:
1.当借款协议中明确规定了还款日期的,则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到期后的翌日开始计算;
若债权人在这随后的三年内并未对债务人提出催告要求其还款,便可能失去胜诉权。
2.对于那些没有明确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款协议,根据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可以将此类借款协议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在催告当时,债务人即表示愿意立即履行义务,但实际并未履行的,此时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开始计算;
(2)若借款协议中并未明确规定还款日期,但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这等同于双方当事人修改了原有的合同条款,将原本不明确的还款期限转化为了明确的期限,在此种情况下,若债务人在该期限届满之后仍未履行债务,诉讼时效应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3)若债权人仅向债务人提出一次权利主张,且债务人当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例如债权人并未给予债务人足够的准备时间,债务人拒绝履行即视为行使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亦不会开始计算;
(4)若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一次权利主张,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同时否认债权的存在,那么诉讼时效应自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而无需考虑债权人是否设定了宽限期限以及该期限是否已届满;
(5)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尚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之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事实上债务人未能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