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已经完成赠送的物件是可以通过行使赠与人撤销权的方式收回的。
关于赠与人撤销权的运用,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任意撤销权的适用条件:
首先,该赠与行为未经公证机关的公证认证;
其次,该撤销权仅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决定;
最后,该赠与行为不具备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等特殊属性。
(二)法定撤销权的实施条件。
如果受赠人存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形,那么赠与人就有权收回赠与的物品:
1、严重侵犯了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负有抚养义务却未尽到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3、未能按照赠与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履行相应的义务。
此外,赠与人的撤销权必须在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的一年之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