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必经调解程序之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通过调解的过程,我们可以进行法制以及道德理念的宣传,以期引导双方当事人更清晰地认识到自身所拥有的各项权益与应尽的义务,进而自觉承担起家庭的重担,从而有效地降低离婚率。
其次,借助调解的手段,有助于促进双方当事人的思想交流与沟通,从而实现缓解乃至消除矛盾,增进彼此之间的理解与包容,最终达成和谐共处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