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处置死刑犯拒绝辩护情况的具体措施如下所述:
首先,若被告人为坚决维护自身辩护权利,明确拒绝法律援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并批准其请求。
其次,对于本应获得法律援助的案件,如若被告人事先拒绝接受该项帮助,人民法院有责任进一步深入调查相关原因。
倘若被告方的理由充分合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可并允许其继续自行辩护;
然而,倘若被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委托合适的律师为其辩护,则人民法院仍需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
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应当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