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撰写民事诉讼状时,首先需详细阐述原告及被告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以及现居住所在地;
其次,第二部分应尽述诉讼请求具体内容,具体包括:
a.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
b.针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提出明确主张;
c.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最后,第三部分则需详细陈述事实与理由,包括原被告双方何时缔结婚姻关系、何时生育子女,以及导致婚姻破裂的具体原因等关键信息。
2.在完成上述步骤后,请前往被告方现居住地所属基层人民法院(即区级或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立案大厅办理立案手续。
3.在提交立案申请时,需向法院提供两份民事诉讼状副本、结婚证书、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证件(至少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若涉及财产分割事宜,还需附带相关财产证据,例如房屋所有权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等。
同时,所有证据材料均需提供两套复印件(其中一套留存于法院案件档案中,另一套发送给被告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